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日建发〔2014〕91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招字〔2014〕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招标人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答复异议人;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的答复涉及需重新招标或评标无效的,在作出答复前应先报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审查认可;招标人针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制作的答复记录,应当当场复印一份给异议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规定事项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未提供招标人异议答复复印件,或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尚未超过招标人应答复的规定期限前,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