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并启用印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1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第十一届贵州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十一届〔2014〕第42号)及省编委办《关于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更名为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2014〕234号)精神,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代管,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具体实施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
二、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原职能基础上增加“协助省政府办公厅开展政务服务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对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办公场所实施统一管理”职责。
三、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增设政务服务管理处,主要职责为承担政务服务相关管理工作任务。所需编制在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现有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增加处级领导职数2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2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 号)规定,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印章自2014年9月29日启用,原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章停止使用并及时交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
1.启用印章(印模)(略)
2.废止印章(印模)(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