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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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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办〔2014〕2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一)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加强协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明晰政府、社会力量、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进行。

 

2.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政府职能转移的要求,选择代表性强、运作规范、发展已经较成熟、执行和检验标准明确的服务内容作为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3.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控制和绩效评价,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坚持费随事转,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制度机制。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服务的性质、内容和质量要求报市政府同意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如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在三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行政行为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全部或部分内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一)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战略物资储备等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事项。

 

(三)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研究、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研究、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事项。

 

(四)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宣传、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专业技术审查、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软硬件维护、技术业务培训、公众档案整理、后勤保障等事项。

 

(五)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对于采购需求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但应事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每年根据年度履约验收报告支付采购资金。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精神,我市购买服务目录参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泉财采〔2014〕131号)。今后将随着泉州市购买服务目录的调整而调整,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等流程公开、公平、公正。

 

(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根据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书,计划书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权限程序进行审定。

 

(二)项目公示。购买服务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及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信息。突发性应急事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

 

(三)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也要注重服务能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购买主体将所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后,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当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等规定,对购买主体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在采购限额以上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省、泉州市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规定,采取大额项目拆分采购等措施。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项目、范围、标的、要求、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严禁转包行为。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购买合同可以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合同。购买主体要及时将签订后的购买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行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六)验收购买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评估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情况在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七)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七、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

 

购买主体应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缴费、税收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安排购买资金,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证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还要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绩效评审

 

承接主体应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成果总结等材料。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并围绕购买服务流程、需求评估、成本核算、专业方法、质量控制、招投标管理、监督管理、绩效评审、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及其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短期效果评审与长远效果评审、社会效益评审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确保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八、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一)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负责制定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承担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并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负责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经费审核、购买方式审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购买社会服务所需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三)监察审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购买社会服务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评价机制,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和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服务目录、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关的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