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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区县建设工程进场招标限额的通知
政策法规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区县建设工程进场招标限额的通知

 

眉市发改法函〔2014〕93号

 

各区县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第901号)精神,现将调整区县建设工程进场招标限额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将原区县审批的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交易中心承办调整为:区县审批的5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区县审批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

  二、调整要求

  请接此通知后,各区县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和优化招投标流程,做好项目受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开评标工作。

  三、执行时间

  从2014年10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