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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的通知
政策法规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的通知

 

泰建发〔2014〕148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工程项目建设推进速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外,其勘察、施工、监理的发包,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优化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承发包活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BT、BOT、特许经营等工程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投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有关要求

(一)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定程序。

(二)建设单位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或直接发包工程。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承发包活动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