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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和考核办法
政策法规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和考核办法

 

合公综【2014】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强化信用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人员。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评标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 日常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在具体的评标活动中,采取“一标一评”,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养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语音电话后,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随意缺席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在通知参加评标的时间30分钟后到达评标现场的,取消当次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通知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前4小时内,主动向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端说明情况。对应网络抽取端应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人员。

第七条  评标专家因外出工作、学习或身体情况导致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当通过市专家管理系统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相应列入备选,销假后1个工作日内列入正选状态。

评标专家在请假时间内不再被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严禁评标专家以请假为由,故意规避参加评标的义务。

第八条 新申请入库的专家,或已入库专家需对职称、工作单位、电话号码、评标专业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登录市专家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市公管局根据专家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后将相关信息自动导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不得频繁提出信息变更申请,两次信息变更申请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不定期登录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基本信息、参加评标情况、考核情况及学习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拟派参加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的代表资格,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需委派代表的人数应在开标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告知交易中心负责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临时更换的,应当开标前半个工作日告知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业主)单位委派的代表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专家反馈评价意见表》,并通过电子评标系统提交。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3年的;

(四)评标项目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专家库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应当在专家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确定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

(二)所抽取的专家有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需要回避的;

(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被终止评审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不得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某一投标人的主观分评审情况进行商定;

(四)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评分;

(五)在综合评标项目中评标分数明显背离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应附正当理由;

(六)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等异常情况应予以询标;

(七)评标工作未结束前,不得擅离开评标区;

(八)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九)严格遵守评标区和评标现场的各项规定;

(十)对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监管要求,予以理解配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督人员在评标结束后,当日将填写的“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相关考核情况及时录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相关考核情况通过市综合专家库系统录入。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级,折合得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分、较差60分以下。对评价为较差的,符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应按认定标准记分,其他情形的记10分,由系统将考核信息录入对应评标专家。

 

第三章 年度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包括日常考核情况、年度出勤率、继续教育情况三部分组成。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标准详见《合肥市综合评标专家考核标准》)。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一个年度内,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同意参加评标后,请假缺席评标的次数达到5次的;

(二)参加评标但迟到30分钟达到2次的;

(三)未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次数超过50%;

(四)年度出勤率低于被抽取40%的;

(五)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六)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且证实其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七)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

(八)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九)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一个年度内,1次都未被抽到的;

(二)连续抽到但不参加评标的次数未达到3次,且在一年中没有参加过评标的;

(三)一个年度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负责将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专家名单,自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公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3--6个月的评标资格,进入备选专家名册。专家评委进入备选的专家在备选期内不再被抽取。备选期结束,系统程序将自动对其解禁。

(一)连续5次被抽到都不参加评标的;

(二)一年内日常考核评价较差达到2次以上的;

(三)同意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市公管局,导致专家抽取时未被回避的;

(六)拒不配合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监管要求,态度恶劣的;

(七)因评标过程中工作失误导致投诉且被查证属实的;

(八)在综合评标项目中评标分数明显背离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的;

(十)评标业务不熟练或电子评标软件使用不熟练,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一)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标专家未发现并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十二)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不良记录分数1年内5分以上;

(十四)其他应予以停止评标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种情形的,系统自动统计、备选;属于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种情形的,由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在日常考核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进行约谈、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系统自动备选;属于第(十二)、(十三)种情形的,由有局综合专家库管理部门查实后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系统自动备选。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中止评标资格: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或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达15分或在2年内合计达20分的;

(二)一个年度内,两次因本细则第二十一规定的情形被纳入备选的;

(三)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或者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擅离职守,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评审,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委托他人替代或受托代替他人出席评标会的;

(六)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拒绝在书面评标报告签字,以索要额外评标劳务费的;

(八)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书面及电子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区的;

(九)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 70 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十一)因工作派遣、学习深造等原因,长期不能参加评标且时间超过一年的;

(十二)自获得评标专家证之日起3年内,评标工作出勤率未达到50%,或请假累计时间超过18个月的;

(十三)其他应予以中止评标资格的情形。

因上述第(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二)种情形中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并在市公管局网站公示。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五)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日常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申诉;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申诉。

市公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分/次),由市公管局予以通报表扬,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可作为推荐录入资深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一)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相关论文、经验交流材料等宣传报道的;

(二)对评审项目或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三)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项目交易过程中,举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彰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派出的代表应具有与评标专家同等的专业水平。

项目(业主)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派出的代表不具有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经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监督人员认定,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再派该代表参加项目评标,并将相关情况抄送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从外地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评委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并反馈至所在地评标专家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包括项目前期论证、评标和复评等。

本办法所称一个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招管局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一年。

 

附:

1、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考核表

2、安徽合肥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标准

3、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专家反馈评价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