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处置范围及方式
按本规定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闲置及库存实物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货币性损失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迁建、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股权及回购的不良金融债权;文化产权、林权、排污权、知识产权、租赁权、商标品牌等各类产权和无形资产;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出售、出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处置权限及程序
(一)凡土地、房屋的处置一律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不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相关划转手续。拟改变用途的,实行分类处置:一是党政机关土地、房屋资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二是其他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
2.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招租,出租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出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3.国有独资企业处置土地、房屋,无偿划转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国资委按程序办理相关划转手续。拟改变用途的,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
4.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其他资产按下列权限及程序审批。
1.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
(1)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批量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3)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批量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资产账面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审定。
2.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
(1)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单项不良金融债权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批。
(2)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单项不良金融债权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3)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不良金融债权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涉及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转让特许经营权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5)市城投公司处置收储土地以外的资产,由市城投公司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城投工作的副市长审批,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6)资产账面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审定。
四、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是市政府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机构,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监管;市国资委负责市级所有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监管。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全额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收益增值部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级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三)所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擅自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资产处置协议、合同的,处置行为无效。涉及土地、房屋处置事项未经批准的,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其处置收入分别纳入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二)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及荆门高新区处置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应报市政府审批。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