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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市财购〔2014〕2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结合市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规定,现将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市直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要求,市直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也一并列入编制范围。

 

市直各单位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用于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教育收费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及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经营服务、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等其他收入)均应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一)一般编制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统一批复。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市直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市直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的

 

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见附件),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http://new.ccgp.gov.cn/zcfg/mof/201311/t20131129_3874246.htm)细化到具体的品目,原则上应编列至最低品目级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细化的,至少应编列至第三级次(如A020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第三级次及以下级次货物的采购预算都可编列该级次内)。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市直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级次编报。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级次将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内容,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市直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总额、资金来源、配置标准等内容。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度预算时一并批复。

 

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且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属基本支出预算或经常性专项预算安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先实施采购活动,待预算批准后,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相关手续。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市直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购买节能、环境标志、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及监狱企业产品。

 

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市直各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市直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原则上在本年度10月底前)通过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要求,经市财政局或主管预算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市直单位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按市级部门预算追加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预算一般编制要求办理。年中追加的预算指标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预算指标文件明确的内容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涉及以下调整事项,需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报送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批准后方可执行:1.政府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增减变动超过原预算金额10%;2.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改变;3.政府采购项目中第三级次及以上采购品目变化。其余调整事项按照主管预算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要求

 

实施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资金,如是当年基本支出的可继续用于基本支出;专项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余资金需调整用于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照政府采购预算一般编制要求执行。

 

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本单位支出,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市直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主管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等制度,切实加强与市财政局、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附件:政府采购预算表

 

莆田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