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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政策法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4〕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要素配置的体制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

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建立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协调领导机构,强化规范管理,创新推进措施,积极探索适合本区域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新路子,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二、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机构

1.完善市级交易机构。加强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所”)建设,增强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和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统筹、运行管理、业务指导能力,提升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水平。

2.强化县级交易机构。提升“农交所分所”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服务站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推动进场交易、延伸交易服务等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3.加强乡镇服务机构建设。按照“五有”(有健全的服务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范的服务制度、有明确的服务人员、有基本的服务手段)的要求,依托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农村“三资”管理中心等服务载体,建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并增挂牌子,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4.完善各级机构功能。农交所、县级分所建设统一、规范的交易服务大厅,乡镇建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集交易规则、内部管理、综合服务等为一体、市县两级统一的制度化管理工作机制。“农交所”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意见》(合政〔2014〕111号)和《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14〕27号)确定的交易项目种类,制定“农交所”及其分所内部机构和工作岗位管理制度,制定各具体交易项目的交易规则、流程、制式文书和分级交易标准,探索制定社会化经纪服务组织(个人)和融资、担保等延伸服务项目的管理制度。

四、创新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机制

1.信息收集机制。建立村收集、乡上报、县汇总、市梳理 “四位一体、分类建库”的交易项目信息库常态管理机制和信息季度统计上报制度。村(居)信息员收集和乡镇填报“农村产权交易项目信息统计表”(“农交所”另行制发)并上报“农交所”及分所。

2.信息发布机制。“农交所”加强对交易项目的申请、主体资格、产权归属、村(居)集体研究决议等必要资料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交易项目,按“分级交易”标准,分别在“农交所”及其分所的信息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3.价格评估机制。“农交所”在实施交易项目审核中,突出加强交易项目的价格评估工作,建立转让方底价与评估参考价相结合的产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交易项目增值和维护转让方利益。严格履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底价确定和参考价评估的必要程序,引导和鼓励评估机构参与农民个人、私营机构的产权交易价格评估。交易项目对外发布的最终底价,由转让方结合评估参考价确定。

4.多元服务机制。“农交所”及其分所要完善多元化配套服务,发挥社会化服务功能。建立中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评估、担保、公证、金融等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交易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产权评估、融资担保、交易公证、抵押贷款等配套服务,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允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5.档案管理机制。“农交所”及其分所、乡镇服务站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完成的项目实行“一宗一卷”管理,专人专柜保管,存档备查,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异议查询。

6.交易监管机制。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交所”及其分所实施交易行为、推进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监管,加大对违规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监督机制,确保交易行为阳光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乡镇政府切实落实好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标后履约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应进市交易项目入市交易。“农交所”要建立对“交易分所”、乡镇服务站的年度工作综合评价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奖惩等激励机制,促进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和建设。

五、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队伍建设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立由村(居)干部担任信息员的村级信息服务队伍和所辖村(居)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的网格化管理与服务体系。“农交所”要加强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加强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农村产权交易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为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依法、规范、阳光、便民、有序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

1.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体系运行指南

2.乡镇服务站工作职责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体系运行指南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五有”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部门)

 

 

服务窗口(对外服务)

A工作人员

服务电话

1X村(居)

2X村(居)

B工作人员

服务电话

1X村(居)

2X村(居)

 

C工作人员

服务电话

1X村(居)

2X村(居)

 

D工作人员

服务电话

1X村(居)

2X村(居)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

“农交所”及其分所(业务管理)

工作人员村(居)网格化服务

 


 

 

 

 

 

 


      

 

 

 

 

 

 

 

 

 


附件2

 

乡镇服务站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市县有关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五有”(有健全的服务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范的服务制度、有明确的服务人员、有基本的服务手段)要求,加强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的工作机构、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基础条件等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有效开展。

3.指导和管理各村(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基础信息收集和汇总等服务工作。

4.在“农交所”指导和授权下,建立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信息化统计、上报和管理平台和端口维护工作;定期进行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产权交易项目库;按信息上报相关工作要求,定期向“农交所”及其分所上报各村(居)收集与整理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及信息。

5.做好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信息收集、上报以及项目交易后的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建立交易项目“一宗一档”管理机制。

6.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机构、农业、林业等涉及农村产权的管理部门以及“农交所”及其分所的指导下,负责审核和排查受委托交易项目的产权归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