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4〕2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版)
一、为加快推进美丽厦门建设,深入实施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着力促进国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行业定位、入驻园区和审查用地规模,以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地均税收、排污强度等八项指标构成,其中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绿地率三项指标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即不低于40%、不高于7%、不超过20%。排污强度应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各行业平均排污强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等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本标准由正文及表1~表4、《控制指标解释说明》三部分组成。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