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9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语段内、预算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未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投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计划编制和审核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概(预)算审批、工程招标最高现价确定、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国有资产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总格监管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审批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被选库制度。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应当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中选取,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研究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条 需要融资建设的项目,融资单位应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年度融资总规模,编制年度融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政府审批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年度政府项目投资计划书;列入年度维修、维护计划的市政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联合印发年度城市维护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划、建设条件等情况,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营房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土地占用、拆迁补偿、项目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概算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财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概算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的10%。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条件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法人单位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四)概算总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10%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因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二)因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导致概算投资变化的。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论证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观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立项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评估,必要时要通过听证会、征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代建制,由市政府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监督。在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和相应责任,施工图审查和项目建设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全造成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追究设计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属于设计委托条件不明确导致设计变更增加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备案,项目单位不得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预算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评估咨询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图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经财政部门核准额度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土坯。项目预算未经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勘察、设计、建立、咨询、代建单位、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者等服务招标,建筑、安装、绿化等施工招标,设备、重要材料等材料招标,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核定最高限价。财政评审机构依据核准的项目预算,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并将批准文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建立等服务类项目招标,预算额超过30万元的;建筑、安装、绿化等单项施工预算超过100万元,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按相关部门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招标规模的下列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承包商:
(一)勘察、设计、监理费大于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的项目;
(二)施工单位预算大于3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在建设中需对电力、天然气、自来水、通信等国有特殊行业原有项目进行迁改的,可以由项目单位和财政评审部门共同与产权所有者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在对产权单位提出预算审核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确定迁改补偿(建设)费用,产权所有者按相关规定确定总承包单位。补偿(建设)费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管理,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均瑶在完成招标后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就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变更等原因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与主合同的约定一致,不得违背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增减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应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
第三十一条 完成工程项目招投标后,项目单位须将项目开工建设条件报警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项目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
(二)组织专家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设计单位同意进行设计变更。
(三)对项目预算核准在300万元以内的项目,变更增加造价15万元以下的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增加造价15万元以上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对项目预算核准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增加造价小于5%或却对而小于30万元的,由原设计部门审批;大于5%或绝对额大于30万元的,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发生以下重大设计变更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变更和关键部位设计变更的;
2.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10%或绝对额大于200万元的。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及竣工验收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可以变更设计的,其设计变更预算报财政评审机构审核,核准的设计变更预算作为设计变更部分的控制造价。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自然灾害或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按一下程序确定现场签证:
(一)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载明签证的原因、范围、工程量及由,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
(二)项目单位、建立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合适确认签证工程内容、工程量和时间,属于设计漏项的,设计单位必须签署意见。
(三)估算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签证,在以上单位共同核实确认签证工程内容、工程量和时间的基础上,财政评审机构或设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现场签证不得时候不签,对现场签证未按程序办理,所增加的支出不予确认,不得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工程施工呈报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和责任,尤其是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银币工程不许做到现场监督,责任到人。施工单位应干戈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中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并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编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先组织预验收,然后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够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人员和验收单位应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单位对验收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或达标,同时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财政评审机构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工程结算定案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15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项目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接手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形式后方可办理财务决算。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及时进行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上交财政部门。
第六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级财政预算,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使用融资资金的工程项目,如果融资资金不能归口财政管理的,项目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向融资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融资部门根据进展提出支付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市长签发支付令。
政府投资项目预留15%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再拨付10%,其余5%转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给付。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落实的,项目单位应向市政府报告,提出配套资金解决方案。财政部门在政府批准配套资金解决方案之前,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基本建设专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规范合理使用。要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在财政部门未批复财务决策报告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招投标程序、项目变更和各项合同等例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资金支持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检查。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参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应会同财政、项目主管等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考核项目的投资效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市政府。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应跳跃监督项目的合同签订、设计变更、预算执行、财务决算等重要环节。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或困难,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项目涉及职能部门的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突破核准预算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变更设计或未完善审批手续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施工许可的;
(四)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降低验收标准的;]
(六)项目建设监管不力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七)评审、验收、审计等材料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和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及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市审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规定须报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对审批程序及要求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