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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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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万州府发〔2014〕17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3﹞78号)的规定,为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区级审批、核准、备案和需在我区招标的市级审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部门和单位按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委托区公管办负责履行项目招标公告签发(不含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评标专家管理,对行政监督部门不明确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对辖区项目(不含本级投资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三)江南新区负责对辖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场平工程项目、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本级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区移民局负责会同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对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安置区高切坡防护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联合监督。区移民局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对以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其余部门根据项目行业性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参与监督。

(五)区城乡建委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场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区交委负责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区本级和上级投资地质灾害治理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区农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林业局、区扶贫办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农业、水利、市政园林、林业、扶贫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六)区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区工商分局负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推行诚信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区公安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指导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七)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八)区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督提供条件。

二、严格招标基本条件

招标人依法成立后,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启动招标程序:

(一)勘察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已审批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许可备案或项目核准批复。

(二)设计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已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许可备案或项目核准批复;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三)监理招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投资计划已下达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施工招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投资计划已下达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投资计划已下达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六)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建筑物翻修、加固以及装饰装修等项目招标,需提供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三、严格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严格招标方案核准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核准,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有法定理由需要变招标为不招标的,招标人需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万州经开区以外的区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核准邀请招标方案。

(二)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核

招标代理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对应的投资额度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中央投资项目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编写招标文件,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应使用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性条款原则上应集中在同一篇章编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尽量采用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评标;简明评标条款,缩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区行政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范本备案审核招标文件,重点审核资格条件、废标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在确认招标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同意备案。

(三)严格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

除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督的项目由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发招标公告外,其余所有项目由区公管办签发招标公告,送审招标公告时应附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须在市政府指定媒体“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及“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免费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区交易中心不得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评标结果须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点多面广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基层民生项目,还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招标投标交易现场监管

区级审批、核准、备案和需在我区招标的市级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开标当日,区行政监管部门应指派监督人员到区交易中心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并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五)防止围标串标

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从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开始试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并逐步推行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调整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须从企业基本账户通过网银转出和转入。

严格依法界定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能够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应将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区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对串通投标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区公安局进行查处。

(六)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没有招标人评标代表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交区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后送区公管办审核。设置招标人评标代表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开标当日将《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交区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后送区公管办审核,同时送审招标人委托书原件、招标人评标代表具备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证件。开标当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同意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到区交易中心,在区公管办和区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评标代表由区公管办、区行政监督部门查验身份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需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在开标当日由招标人向区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评标专家专业构成及人数,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专业、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区公管办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现场通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如需回避或在规定时间没有到位的,应在万州区专家应急库中补充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应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工作结束后,区行政监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逐一考核打分,并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送区公管办进行日常考核录入。

(七)加强电子监察

建立招标投标电子监察系统,对区交易中心、区公管办、各行政监管部门、区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履行招投标监管和服务职责情况实施电子监察。

四、严格标后监督管理

(一)加强标后建设管理

业主单位是标后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派出专人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行政监管部门是标后建设管理的监管主体,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故意刁难中标单位、违反程序和进度拨付工程款以及中标单位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备案管理制度。未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二)加强设计和概算调整管理

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和擅自调整概算。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手续。投资概算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家概算调整管理要求执行。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未获审批的,增加的投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三)对重大项目实施稽察

区发展改革委应对招标后列入年度稽察计划的重大项目组织开展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工商分局、区公管办;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违法处罚情况应录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在“万州区政府门户网”、“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

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办信办案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及标后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违规进行审核、批准、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