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津水综〔2014〕15号
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一)全市水务工程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严格执行《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2〕182号),我市管辖范围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应当招标的水务工程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建交中心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承担相应建设管理职能的单位要合力监管,杜绝场外交易现象发生。
(二)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继续开展我市水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勘测、设计、重要设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加大信用等级结果在招投标评标中应用分值比重,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氛围。
(三)强化资信见证工作。
深入开展市场主体资信见证查证工作,严格授权委托人资格审查,加强天津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资信业绩档案管理,积极开展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工作,坚决杜绝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弄虚作假、进场交易现象的发生。
二、规范招标程序、防止围标串标
(四)推行无标底招标。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务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一般不得设置招标标底。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且须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明示,并同时做好备查工作。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概算。高于批复概算的,应报原概算批准部门审批。
(五)强化资格审查。
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般实行资格后审。专业性较强、对投标人业绩和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时提出并说明原因,同时办理资格预审相关手续。实行资格预审的,不得事先设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资格预审工作应由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办法,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应在天津水务有形市场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名单,资格预审不合格单位名单及不合格原因。
(六)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水利部招标文件范本编制。专用条款应根据项目技术和管理的需要公平、公正、科学编制,招标人不得设定有利于某些投标人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我市水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并负责。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发售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同时加盖招标备案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招标人公章(自行编制)或造价咨询机构执业印章(委托编制)。
(七)完善和丰富评标方法。
进一步完善综合评分法,细化评分标准,量化评价指标,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促进评标科学公正。研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丰富水务工程招标评标方法,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八)实行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随机抽取。
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市管辖范围内的大型重点水务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通过投标人代表开标会议现场公开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的抽取范围一般设定为: 1%、2%、3%、4%、5%。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代表的产生办法及抽取程序。
(九)创新招标工作模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进一步完善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一体化招标工作模式,试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模式,推动其在水务建设工程中的应用。规模较小、建设周期较短等需要尽快投入运行的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设计与施工需紧密联系的项目,可优先选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招标选择承包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三、完善工作制度、防止暗箱操作
(十)完善招标备案工作,强化招标工作计划备案。
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现象的发生,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强化招标工作计划备案。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工作计划开展,如需调整招标工作计划,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可免于招标的部分,经批准后,方可直接发包。
(十一)完善招投标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天津水务有形市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拟定中标人名称等。对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被判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方式将其原因告知投标人。
四、强化专家管理、推动电子招标
(十二)强化评标专家主动回避制度。
强化评标专家主动回避制度,评标前需要实行主动回避的专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本人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直系亲属现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其他近亲属是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与投标单位有其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并在处罚期的;其他情况需要回避的。
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须签订《与评标单位无经济利益关系承诺书》。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未主动提出回避,应终止其评标资格,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结果无效。
(十三)加强业主专家的管理。
设立业主评标专家子库,参与项目评标工作的业主评委须从业主评标专家子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选择。业主评委需取得高级以上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或经济职称5年以上;或获得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建交中心定期审验项目法人单位推荐的业主评标专家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办理入库手续。
(十四)强化评标专家考核。
项目评标前,应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投标法规、评标工作纪律等。评标期间,严格实行封闭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和外界联系。评标结束后,建交中心会同有关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天津市水务系统专家库管理办法》、《天津市水务系统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对参与评标的评标专家(含业主评委)的评标行为进行考核,并严格执行评标专家退出制度。
(十五)试行电子化招投标工作。
加快推进水务有形市场招投标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制定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工作方案,采用“制度+科技”的手段,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防止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发生。
五、强化纪律和监督管理
(十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认真执行本意见的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阻碍或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实施。
(十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对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纳入信用信息档案,并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