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海招拍挂出让收入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强海域资源统筹,规范海域招拍挂出让管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建设用海招拍挂出让收入市级统筹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对象。全市范围使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建设用海计划指标的招拍挂出让海域。
二、统筹标准。为便于核算和管理,将原《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2〕92号)规定的建设用海公开出让所得收入中“超出海域使用金部分市级统筹10%”的统筹标准,调整为按照奉化、宁海和象山15万元/公顷,鄞州、北仑、镇海、大榭和梅山35万元/公顷,慈溪和余姚25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定额统筹。
三、统筹方式。市级统筹收入由沿海县(市)区海洋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取海域招拍挂出让价款时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与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年终进行结算。具体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国库管理单位在制订海域出让收入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用途方向。市级统筹收入主要用于或者优先保障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包括海洋资源修复与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渔业转型升级、海洋管控能力建设、海域资源统筹管理等。
五、管理要求。市县两级海洋部门要加强海域招拍挂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市级统筹收入的征缴、结算和预算工作。未及时足额缴纳市级统筹资金的地区,海洋部门可以减少或者暂停用海计划指标的安排、暂停该地区新增海域招拍挂出让方案的审核。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