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发〔2013〕17号),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也还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不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未严格落实、投资概算随意调整等问题。为切实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实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畴。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基)金、市场化融资或举借债务资金,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
(二)切实履行项目投资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投资、负债和项目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安全生产、质量合格、投资高效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为
(四)严格执行立项审批程序。没有开展规划、用地、环评、水土保持、社会风险评价和初步设计等必要前期工作的,以及没有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
(五)健全重大项目政府决策机制。市级实施的项目属争取上级政府投资的,其投资概算在2000万元以上,上报前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本级预算投资的,其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区)自行制定应由本级政府审批的标准。各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市场化融资方式(BT、BOT、PPP等)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对事关巴中发展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报市委研究审定。
(六)规范编制市场化融资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概算总投资,融资方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合作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项目履约保障措施,项目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等主要内容。
(七)改进融资项目运作方式。市场化融资手段主要用于辖区重大的基础设施和民生事项,尤其是对改善区域条件、提升区域功能作用突出非常急需的项目。一般经营性质的项目,原则上适用BOT融资方式。由政府与社会投资人共同出资的项目,一般适用PPP融资方式。
三、认真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制
(八)强化招投标法律约束。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九)从严控制应急工程。非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应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比选;比选公示结束后10天内没有开工建设的,重新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十)规范市场化融资项目投资人确定方式。坚持充分公开公平、引入竞争的办法产生投资人。项目业主应当在指定媒体(四川建设网、四川日报比选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时发布市场化融资项目投资人招标公告和项目融资建设方案。
投资人公开招标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十一)加强投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作概算调整和立项变更。对确因技术、地质、水文或者原设计缺陷、“三材”涨价等特殊原因,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原批准10%及以上的,需由项目业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和规范要求报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投资调概批复,或重新办理项目立项、投资概算等审批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原批准10%以下的,需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并报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视为同意调概。因调概增加政府支出的应报同级政府审批。
五、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十二)依法管理项目建设。必须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投资预算评审制、项目质量终身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决(结)算审计制、重大项目稽察制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能真实反映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项目建设全过程。
项目档案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六、优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环境
(十四)简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在本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公布本部门审批项目、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及依据、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审批时限。
(十五)加强服务工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最有效的保障,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四乱”行为。
(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工作人员,视其情节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