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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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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32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须经下列程序认定后才能实施:

 (一)申请。由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项目审批及项目的基本情况,阐明邀请招标的依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对申报材料和邀请招标的依据进行初步审查;

 (三)认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工程项目为预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实行邀请招标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召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的常设成员单位开会进行集体研究认定;

2.工程项目为预算价在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之间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150万元(不含)之间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实行邀请招标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召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的常设成员单位开会进行集体研究认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批准。

3.工程项目预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实行邀请招标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召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的常设成员单位开会进行集体研究认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批准。

 

第五条 招标人提请邀请招标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先经市财政局审定工程预算,货物采购与服务项目招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预算造价。

 

第六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开展交易,不进场交易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应按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设置,且必须在确定投标人前公布。

 

第八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邀请5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投标单位参加竞争。

其投标单位的确定办法为:由招标单位推荐符合该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2家,其余3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符合该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数据库中(或有意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且符合该项目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参与竞争。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不再进行招标时,原则上要求招标人在潜在投标人中通过比选和谈判方式选定承包商,其合同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第十条 邀请招标的参投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严禁围标、串标,确保项目招标能够形成合理竞争。一经发现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和交易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邀请招标的,视其情节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出资的旧村改造、留用地安置、联建住房等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原则上需经95%建房户书面同意,并进行报纸、电视、网站公示,公示后建房户无异议的,才能实施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营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办法和实施平台。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