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委托代理行为的通知
漳行政〔2014〕3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漳州市直国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委托代理行为,健全进场交易制度,节约交易成本,便民利企,推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办法》(漳政办〔201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漳州市直国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项目,必须先统一进入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委托产权中心组织交易,由产权中心直接办理交易业务;如确需采用招标、拍卖等中介代理方式的,由业主单位组织,以竞价、承诺成交价格等公平竞争方式优选承揽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组织选择中介机构活动,应在产权中心网站发布选择公告,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选择结果在产权中心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业主单位与中选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2、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项目如选择中介机构代理交易业务的,交易服务收费的收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中介机构代理服务费只向业主单位收取;中介代理服务费中含产权中心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中介代理服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2)项目不成交的,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中介代理服务费。若代理多次不成交的,有权重新选择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制作招标、拍卖等竞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100页(A4纸)及以下的,每份按50元收取,超过100页的,超过部分按每2页1元收取;如竞标文件中含有绘制图纸的,可折成A4纸,每张按1元收取。竞价文件要清晰整洁规范,保证质量。
中介机构除收取上述代理服务费之外,不得再以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等名目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转嫁法定或规定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的税费。
中介机构有乱收费行为的,一经有权部门查证属实,两年内不能承揽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业务。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抄送一份给产权中心。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