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市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摇号抽取中标候选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土资发〔2014〕192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方式改革,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及挂靠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黄冈市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摇号抽取中标候选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日
黄冈市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摇号抽取中标候选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及省级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确保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与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摇号抽取中标人候选人”,是指招标人采取自动摇号系统摇号抽取方式确定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主体单位。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且无不良记录,经公开遴选,受招标人委托具体代理招标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且无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项目施工摇号抽取中标人候选人采取“明标明投、资格后审、摇号中标、全程监督”的办法。
第四条 除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纳入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工作试点及施工总承包制试点项目外,预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入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预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其他不宜在项目所在县(市、区)招标的,经黄冈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进入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应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导,财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招标方案、标段招标价及预留金的审定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
第二章 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含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标段划分、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拦标价以及工程投标保证金、质量标准、建设工期、施工合同条款)等。
第八条 项目施工招标方案、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方案和实施方案经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分级管理原则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国家级投资项目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国土整治局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网、市或项目所在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同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招标文件、工程图纸及相关其他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供投标人下载。
第三章 投标资格产生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实行电子招投标,凡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在投标前应登录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要求填报资料申请入库,经审核合格后,成为电子网员(以下简称网员,申请电子网员按相关部门规定程序办理),可在指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综合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书面承诺接受招标价格,并将投标保证金由本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汇至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书面承诺中必须同时注明拟参与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五大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姓名及相对应资质。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项目标段总数的7倍。当投标人大于项目标段总数的7倍时,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标段总数7倍的投标人。当投标人不足标段项目总数7倍但满足项目标段总数3倍以上的,视为符合招标要求。当投标人少于项目标段总数3倍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原发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间,如果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招标人至少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日在原发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补充公告,告知投标人相关信息。
第四章 开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提交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拟任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投标人接受项目建设要求承诺书、拟任项目经理个人承诺书、拟投入的“五大员”资格证书、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经社保机构认定的社保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含法人委托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代表当场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合格,招标主持人宣布检验结果后,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招标人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进行统一编号,此编号为各投标人在本场开标会议的唯一编号。
第十九条 招标人将所有投标人对应的唯一编号球倒入密封箱内。当投标人数大于项目标段总数7倍的,按照标段数1:7的比例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数大于项目标段总数的3倍(含3倍)不足7倍的,按照标段数不超过1:7的比例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入围投标人的数量,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五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有无列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施工企业黑名单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审查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定性结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摇号环节。
第六章 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用自动摇号系统进行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摇号不区分标段,根据标段数(标段号不得间断)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入围投标人中抽取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唯一编号,首次抽出的号码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第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出的号码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所有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摇号确定后,根据标段数,按照 1:2的比例从剩余的资格审查合格入围投标人中依次随机抽取备选中标侯选人,备选的中标侯选人不分标段,按摇号抽出的顺序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摇号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及备选中标侯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将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备案,并同时将招标评标结果在湖北省国土整治局网、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网、市或项目所在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备选中标侯选人排序依次替补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的;
(二)因不可抗力中标候选人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经查实认定为不合格的;
(四)违法违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中标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价即为中标价,工程结算价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依据招标时确定的综合单价据实结算。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并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中标项目标段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和招标人认可后实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经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投标条件而被取消资格的投标人提出警告,累计两次的,列入黄冈市土地整治施工企业黑名单,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施工企业备案资格。
第三十条 投标人违法违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中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由招标人没收其工程投标保证金,列入黄冈市土地整治施工企业黑名单,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施工企业备案资格,同时将有关造假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已签订合同的,取消合同;已进场施工的,中止合同,且不予支付已施工的工程款,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不认真履行合同、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人为操纵,一经发现,列入黄冈市土地整治中介机构黑名单,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的,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审查不严、以权谋私、泄露秘密、失职渎职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黄冈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施工企业的监管和考核,健全完善国土整治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土地整治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确保考核结果运用到投标资格审查工作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
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