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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摇号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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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摇号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

 

黄土资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大冶市、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招投标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经研究决

定,现将《黄石市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摇号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日

 

黄石市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摇号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以上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介服务管理,确保项目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提高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国家、省、市级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项目申报、实施相关的现状地形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造价审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摇号抽取中标人,是指招标人通过自动摇号系统摇号抽取方式确定项目中介服务中标人的公开招投标方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负责具体组织项目中介服务招标的市、县国土整治机构和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其中,国家、省级财政投资项目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的招标人为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国家、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其他中介服务和市级财政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的招标人为县(市)土地整理中心(整治局)和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自动摇号系统随机抽取,并经资格后审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项目中介服务选择必须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以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和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招标人的项目,必须进入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以县(市)土地整理中心(整治局)为招标人的项目,必须进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第六条 项目中介服务招投标采取“网上报名、明标明投、资格后审、摇号中标、全程监督”的办法。

第七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中介服务招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中介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县(市)人民政府对其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国土整治机构和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国土资源部门网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同步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涉及国家、省级财政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招标公告须同时在省国土整治局网上公告。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含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预算投资)和相关中介服务取费标准及预算额。招标公告应注明投标资质和资格要求、网上报名网址和招标日期、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按要求填报资料申请入库,经审核合格后,成为电子网员,可在指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将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概算相关中介服务取费金额的2%)由本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汇至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户,并注明参与投标的中介服务类型等。

 

第三章 开标和摇号入围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并携带纸质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含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投标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证明)。对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监理投标的,还须在投标申请书中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师姓名,并附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含法人委托书)应在开标现场予以查验。

第十四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当场宣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保密情况下统计的各项目中介服务投标人数量和情况,不通报投标人名称,按照网上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先后顺序对每名投标人进行编号,作为各投标人参加本场摇号的唯一编号。

每个项目同一业务的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的,则视为有效报名;不足3家的,应在原公告发布的网站上发布延期公告,重新发布公告后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开标现场推荐1名投标人代表,采用自动摇号系统对参加不同项目中介服务的投标人编码进行随机摇号,不间断地抽取3名中标候选人(按抽中先后顺序排序),并现场宣布3名中标候选人单位名称及排序。

第十六条 摇号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当在摇号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将投标文件及资料报资格审查小组评审。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开标前应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八条 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资格审查小组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对未能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按时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的,则视同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小组对中标候选人的审查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定性结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合格,即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合格,则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均不合格的,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宣布摇号中标结果,并在次日将中标结果上传至原公告发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国家、省级投资项目中标结果应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的次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接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土地整理中心(整治局)或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合同,并报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将情况书面报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将经资格审查通过的中标候选人替补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

(三)被举报经查实认定为不合格的;

(四)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二十三条 签订业务合同应明确业务性质、内容、质量标准与要求、工期、取费标准(比例)和预算合同金额、双方权利与义务、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和合同有效期等,同时应附注中标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办公地址和基本帐号等信息。

中介服务合同结算价以财政批复项目资金额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开标之日起5天内退还未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次日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天内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要对报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摇号前,发现与实际不符的,取消当次摇号资格,按照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按照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一)以他人名义报名、假借资质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合同业务的;

(四)提交的相关业务成果报告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提交的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在合同中约定按比例核减结算费用外,还应当给予如下相应的处罚:

(一)测量单位提交的成果,与实际地形地貌误差超过5%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10%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二)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成果,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规划设计累计变更超过10%或财政投资评审核减比例超过4%的,给予警告处分;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规划设计累计变更超过30%或财政投资评审核减比例超过10%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的签证和复核工程量,被验收审减超过5% 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10%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四)造价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被验收审减超过5%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10%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单位违反规定和程序操作、泄露机密的,除按照合同约定不予结算相关费用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及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小组成员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存在违规操作、泄露秘密、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国土整治机构应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从业单位的监管和考核,健全完善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从业机构,根据《黄石市国土资源领域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黄石地区的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