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闽财购〔2014〕4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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