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自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法规

自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自府发〔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机制,建立自贡市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制定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待《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后,对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备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严禁不具备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严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管

(一)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职责。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市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权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市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项目(含上级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项目),由市项目审批部门和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由区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项目(含上级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项目),由区级项目审批部门和区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规范招标行为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事项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电子招标,项目特殊不宜进行电子招标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按省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

四、进一步统一规范交易场所

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在自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进入省、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集中开展现场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等活动。

五、规范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因项目需要,招标人拟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在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时说明理由,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招标核准意见中予以明确。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招标人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招标人参与评标,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六、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具体情况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并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七、完善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制度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建立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建立由法律、经济、工程技术等专家组成的市投诉处理咨询专家库,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的咨询意见,可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二)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三)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受理。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