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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府发〔2014〕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法治、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分类交易、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思路,整合交易流程,严格市场监管,提供高效服务,方便市场主体,着力打造全市“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格局,进一步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坚持统一、高效和方便市场主体的原则,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规范高效运作;坚持统一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分类规则流程,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综合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一)设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市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研究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市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设在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职责。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公管办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管委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公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国土资源、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科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目标考核体系,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步入更加科学完善的发展轨道。 

  三、进一步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继续履行政府性投资工程自行招标职责,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机制”,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大力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服务,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标准化工作规程。重点突出场地硬件建设,实现场地和硬件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着力解决市县两级交易场地瓶颈问题。市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区县交易中心业务工作的指导。 

  (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水平。建设全市标准统一、多级联网、资源共享的电子化交易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重点突出电子交易平台安全性建设,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信息的保护,确保网络安全,防止交易信息泄密。逐步扩大网上竞价范围及金额,并逐步推广到区县交易中心应用。通过实时动态电子监察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行全程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时预警和纠错。 

  四、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 

  (一)拓展公共资源统一进场集中交易项目。公管办牵头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管委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目录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作为基本内容。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因特殊情况暂不整合纳入的,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同级公管委备案。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加强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现场服务管理、信息发布、风险防控、标前标后管理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理的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三)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场监管。交易中心应做好现场管理工作,监督部门认真履职,在开评标活动中按时到场进行监督,不脱岗。尽快制定《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管办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明确对违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与部门处理的分工,进一步落实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市公管办制定《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统一信用评价规则,对所有进入眉山区域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企业和个人统一实行信用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公开曝光。将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环节。对信用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禁止参与眉山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信用评价报告上已评价的项目,评标专家也不再进行评审。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严格问责。各级公管办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市上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