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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4〕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7日

 

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和惩防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的对象及范围
  (一)投标人(供应商、产权受让方、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和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2.报名或资格预审通过后,累计三次不参加投标的;
  3.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低报价行为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
  5.不遵守招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秩序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事由放弃中标资格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7.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取得竞买资格的;
  8.不按相关规定的程序或不能列举具体质疑事项进行质疑的;
  9.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依法应当备案的文件,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2.制定招标文件时,人为制定一些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在管理部门或专家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加改正的;
  3.招标文件违反投标保证金交纳规定的;
  4.资格预审、开标会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到场的;
  5.招标代理机构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6.开标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开标的;
  7.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
  8.与交易中心预约资格预审或开标场地后无故取消、变更的;
  9.未在指定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的;
  10.经查实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力,造成招标无效累计达2次的;
  11.违反规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1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1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14.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或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暂行);
  2.评标专家应回避未回避的;
  3.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4.暗示、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6.评标结论被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7.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
  8.不能认真审阅标书,不能提供真实、可靠评审意见的。
  9.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及范围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督管理: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投标人中标后,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
  6.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7.将本单位有关资质等材料租借、转让,或者让其他单位挂靠本单位的;
  8.不按法定的程序和不能列举具体投诉事项进行投诉的;
  9.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二)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督管理:
  1.与所代理项目的双方当事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明知应当主动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2.从事同一项目的代理和咨询活动的;
  3.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违规操作的;
  4.有凃改、倒买、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的;
  5.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6.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合计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5%以上(含±5%)的;
  7.招标文件编制或代理过程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交易失败或显失公正的;
  8.乱收费、不按标准收费的,超出规定收取资料费的;
  9.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11.提供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有偿服务,出具的证明性材料显失公平、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的。
  12.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督管理:
  1.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或擅离职守,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累计三次的;
  2.评标专家相互串通,经查实影响评标结果的;
  3.拒绝接受或者阻挠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4.向招标人征询意向中标人,接受单位及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5.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6.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三、不良行为及列入黑名单认定的主体和程序
  (一)认定的主体。
  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行政投诉中心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调查和认定的结果实行统一管理和运用。
  (二)认定的程序。
  1.取证: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书面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合调查组依据书面反映的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活动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调查工作。证据一般为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其他书面证据、影音资料等。
  2.认定:由联合调查组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认定后,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下达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认定书。
  3.记录:信息记录人员在接到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认定书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信息,录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诚信档案信息库。


  四、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结果的运用
  (一)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暂停其半年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暂停其三年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累计达3次和被列为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采取一定形式予以曝光。
  (四)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档案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管理
  (一)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受限期间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减轻、解除限制,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核实后,报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作出决定。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受限期满后,自动解除限制。
  (三)当事者对其不良行为及列入黑名单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认定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当事者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复查并答复当事者。


  六、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