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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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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采〔2014〕13号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厅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9日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依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结果导向、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为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的规则; 

  (二)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有重点地进行再评价;

  (四)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管理和执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活动;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针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从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相关性、过程规范性、交易经济性、政策有效性四个方面进行。

   第七条  需求相关性指采购结果能够满足采购需求规划的要求,既不超需求采购又不出现需求不足。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需求的合理性、采购需求变更的科学性、采购结果满意度三个指标。

  第八条  过程规范性指采购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实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方式的合理性、采购程序的合法性、评标规则的公平性、采购信息的公开性、代理服务的专业性五个指标。

  第九条  交易经济性指采购项目以最少的支出实现采购计划内容,以最小的成本满足采购需求,实现物有所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的合理性、采购项目时效性、项目质量符合性四个指标。

  第十条  政策有效性指采购项目实施后在宏观方面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项目的社会关注度、经济政策效应发挥情况、环境政策效应发挥情况三个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参照以下标准: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法、社会功能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最低费用选择法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式包括部门自评价、财政重点再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

  第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向省财政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省财政部门对再评价项目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省直各部门。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将省直各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情况作为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和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环保等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结论性内容公开。省直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