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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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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购〔2014〕225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是国家针对监狱、戒毒企业实际制定的一项重要扶持政策,有利于减轻监狱企业市场竞争压力和风险,有利于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稳定有效的生产项目和劳动岗位,有利于充分发挥生产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和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功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狱企业的认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通知》有关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通知》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四、落实政府采购预留份额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其中司法行政系统的制服、囚被服和箱包装具等应当全部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对监狱企业可以生产的办公用品、公用事业配件和消防设备等其他产品,也应在政府采购中预留一定份额,向监狱企业采购。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五、实行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确定。

监狱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另外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监狱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凡未按规定提供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均不得享受监狱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冒充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未按有关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拒付采购资金。

七、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方便监狱企业适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安徽政府采购网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为监狱企业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

各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力度,提高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准确统计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息。在进行采购结果统计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录入采购合同及供应商规模等信息。凡未按规定提供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均不得统计为中小企业。

监狱企业应当加快产业转型,推进装备和技术升级,积极争创资质条件,完成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监狱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要如实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断提高监狱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