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鄞政办发〔2014〕19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鄞州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职能。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 区级各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工程及与工程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5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镇乡(街道)及村级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下列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实行招标方式的,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
(二)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电力、通讯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五)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是我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在该平台交易,各类交易办理服务事项必须统一进场办理,统一接受监督。
第七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一)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项目);
3.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施工招标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项目);
3.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采购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报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要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网上查阅和下载,并逐步实现远程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第十四条 对在我区有不良行为记录,且正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曝光台公示的企业和个人,应限制其投标资格或在资格预审中予以扣分。对被区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和个人,应限制其在我区的投标资格。
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到岗,对按规定实行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的,要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指纹考勤。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备案、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活动、合同备案等环节实施监督。
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实施的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招标前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回复投诉事件,应事先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要加大对围标、串标的查处力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除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外,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其2年的不良记录公示。
第二十一条 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的诚信建设,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资质、假业绩或者无中生有恶意投拆的,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其1-2年的不良记录公示。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其1-2年的不良记录公示:
(一)非因招标人原因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接到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的;
(三)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中标人的工程建设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或抽查。对工程建设管理不当、有违反招标投标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进度的,根据情节给予其1-2年的不良记录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建设项目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和我区对《鄞州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品牌产品目录》内产品招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