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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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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下城住建〔2014〕17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经第三十八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下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4年12月22日

 

 

 

 

 

 

 

下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升全区项目招标质量和水平,打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开招标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国有资金占比50%(含)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此类项目公开招标的范围为:

 

(一)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比选和项目代建招标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勘察招投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设计招投标。

 

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的招标代理比选。

 

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

 

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根据本暂行规定执行。

 

勘察招标投标参照《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建设发[2004]419号)文实施。

 

设计招投标参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99号)文实施。

 

招标代理比选参照《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杭建市[2012]25号)文实施。

 

代建单位的确定参照《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1]25号)文实施。

 

第三条  公开招标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及设计批复(含概算);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施工招标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或招标代理比选,应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第五条  邀请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国有资金参股,但国有股占比不足50%,经国资管理等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建设项目;

 

(二)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全额投资,且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的国有股占比不超过50%;

 

(三)村级集体所有制资金全额投资或者控股(村级集体所有制资金占比50%以上)的建设工程,经村民(或股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同意采用邀请招标,并报经街道审核;

 

(四)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自主发包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及村级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

 

(二)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额)投资,且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无国有股东;

 

(三)使用区级国有资金的项目,工程结算金额可控制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其招标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金占比认定

 

国有资金占比认定方式为以下两种:一是对国有参股建设项目,应依照“国有股、非国有股分别累加”的原则进行股权分析。若项目业主的注册资本金构成含有母公司的投资,则依据母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的验资报告,将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按股权比例细分到每一个投资人(母公司的上级母公司以此类推);二是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上市公司最新公告的前十大股东,依据前述“国有股、非国有股分别累加”原则进行股权累加。

 

第八条  招投标基本流程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核准登记;

 

(二)发出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通过资格预审评审选择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五)设有招标控制价的,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并在投标截止之日起七天前公布;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八)公示评标结果,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九条  标后管理

 

(一)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对应罚则予以追究处理。

 

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各建设主体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对应罚则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不再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发包,在发包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区属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本规定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内部发包相关管理制度。

 

(三)本规定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