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明政文〔2014〕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3〕13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31号)规定,现将《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 gov.cn)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cz.fjzfcg.gov.cn)或三明市政府采购网(sm.fjzfcg.gov.cn)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实行分散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设立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通用项目实行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等。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组织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未实行电子反拍、协议采购或集中批量采购等模式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位(高校、医疗机构除外)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市级单位不得超过50万元,县(市、区)级单位不得超过20万元;未实行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四)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尽量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采购。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见附件。
四、评标方法
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品目,采购评审方法仅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审方法。
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地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充分发挥本地企业更加符合节能、环保政策和地缘优势。
五、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三)采购方式变更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对县(市、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限,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授权。
《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后,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并公布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7〕1号)和《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明财购〔2009〕4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