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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

德阳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水发〔2014〕37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文)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投标(比选)行政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比选)备案工作,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部门分级进行。
  由省水利厅审批、核准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由德阳市水务局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的备案工作。
  由德阳市水务局审批、核准的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德阳市水务局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的备案工作。
  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比选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务局负责比选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比选公告的备案工作。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非比选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其结算价(单价)应以财评价或审计价为准。
  各县(市、区)水务局及其下属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招标项目,一律报德阳市水务局进行招标投标的备案工作,德阳市水务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文件。否则,德阳市水务局将取消或终止其招标投标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同意其挂网招标的单位及人员承担。

  二、规范联合(打捆)招标投标(比选)项目组成
  严禁肢解或分解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比选)的项目以规避公开招标(比选)。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且这些子项目(总投资低于200万元或50万元)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务局负责确定一个项目业主,以一个招标(比选)人的名义进行招标(比选)。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联合(打捆)招标(比选)完成。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比选或直接委托)。

  四、规范使用项目招标文件
  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凡是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须使用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依照水利部标准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格式、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公平、合理、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
  本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