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规则的通知
穗建技〔2014〕1087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规则》,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5日
(联系人:方培育,联系电话:83124968)
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本规则的评价主体单位包括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及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等。本规则的评价对象单位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 根据市区分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管理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评价;
市、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各自管理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不良行为进行评价;
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行为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价内容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构成,详见《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标准》。
良好行为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不良行为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处。
第六条 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奖项;
(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与《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标准》中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
(一)动态评价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发生不良行为时,评价主体单位即时根据评价标准对该企业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动态评价程序如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发生不良行为时,评价主体单位通过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按《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标准》对该企业进行扣分,评价结果实时公布。
(二)定期评价是评价主体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的第一季度评价一次。
定期评价程序如下:1月31日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提交获奖等良好行为的相关资料。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核实资料后,诚信评价信息系统自动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予以加分。评价结果在3月31日前统一公布。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主体单位书面提出。
评价主体单位收到异议书后,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相关企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评价主体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相关企业。
相关企业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或区建设局申请复核。区建设局负责对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市建委负责对其他评价主体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市建委或区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企业。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登记并在广州市建立诚信档案,记基本分60分。诚信档案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评分分别为:
(一)A级:90.0-100分;
(二)B级:80.0-89.9分;
(三)C级:60.0-79.9分;
(四)D级:59.9分及以下。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在广州城乡建设网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诚信评价结果供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时使用。具体使用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