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利辛县委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利发﹝2015﹞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5号令)、《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亳发〔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监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的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意见;研究部署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处理相关重大问题。
县公管委下设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作为县公管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管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处理县公管委日常事务;协调、督促行业监督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从项目受理至合同签订备案)实施监督管理;统一受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成立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工作和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经常性自检自查。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实行挂牌上岗,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突出抓好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预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交易场所服务标准,提供准确、及时、规范的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各类交易信息的要及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自觉、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及时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二、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制度
全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矿业产权出让项目、产权交易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资产处置项目)或租赁项目、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医疗设备器械及医疗耗材采购项目、公共资源(资产)经营权和公共产品(服务)经营权出让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等均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因情况特殊、有特别技术要求,或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无法满足交易要求,需要在异地交易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县公管委审批。招标人(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而不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价款由县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公管委审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和供应商自由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取消现有的利辛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库。县公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我县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中介组织实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其代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应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办均要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逐步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等方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化和电子化。稳步推进公开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确需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在利辛县政府招标(采购)网电子平台上进行网上审批。
六、加大电子监察工作力度
建立和完善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系统,全程进行监察,实现交易、服务、监督、监察一网运行,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与行政监察同步实施监控,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七、建立重大项目论证和招标文件会审制度
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业主单位等,下同)要成立招标工作组织,科学编制招标方案,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县公管办要会同招标人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实行论证和招标文件会审。
八、严格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取消或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暂估价和预留金(暂列金)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不设置暂估价和预留金(暂列金),确需设置的,需报县公管委批准。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通用、标准性物资实行统一采购。
九、严格选择公共资源交易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需改变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须按程序报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县公管办。在招标过程中,需要变更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项目,应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标制度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评标办法,优化操作流程,依法合规、高效便捷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网上评标与现场评标相结合,重大项目实行现场评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实行有效最低价法与综合评估法相结合,一般应采取有效最低价法。国有产权和股权交易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和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的中标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或承租人中标。
十一、进一步规范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
对开标、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录制影像资料。评标专家必须独立进行评标,不得相互讨论;确有讨论需要的,须由评标专家提出,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并在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评标专家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恪守职业道德,对自己的评审结论写出相应理由,并对评标结果承担相应责任。采用计分评标办法的,评标专家必须对评标中的所有得分点、扣分点作详细表述。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与开标、评标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或评标现场。开标、评标现场有违规行为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实施担保和保证金制度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按照预算金额或项目估算价收取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接受招标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办的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招标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办的意见,对保证金进行退还、扣除或上缴财政。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中的现金部分,可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分步返还,保函部分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
十三、强化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资格核查制度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行标后备案。省外企业应达到安徽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资质等级。
(二)对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身份对应制。制定招标文件时明确要求法人授权的代理人为投标单位正式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并提供投标单位为该代理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障金复印件,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保证受聘单位与投标单位的一致。建设工程同时要做到:投标人名称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和领取图纸光盘人员所在单位名称、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名称以及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名称“七个一致”。
2.投标保证金制。在投标时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的基本账户汇出,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其他结算方式的一律无效。必要时可对投标人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审核。
3.中标考察、约谈制。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应到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应会同县招管办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情况,以及项目部组成人员有无借资质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必要时可对其进行考察,符合中标条件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建立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和签约制度,督促其严格履行招标合同的承诺。签订合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4.合同备案制。招标人要将一些重点条款写入合同并及时备案,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办反馈合同履行情况。
5.准入清除制。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实现多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一旦发现借资质挂靠、工程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计入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并视其情节限制其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使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以有效解决当前投标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十四、严格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应严格按照中标价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对于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报县公管委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审图、造价责任制,因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失职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由招标人提出处罚意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标前监管
合理制订招标文件,设置资格条件要科学,以保证公平、 合理的竞争。评标办法要科学合理,对于技术复杂,工期较长,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综合评标办法的,其商务分值与技术分值设定比例要依项目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抬高技术分值。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对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而未进入的项目,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对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和纪律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二)进一步严格标中监管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等担保的。存在上述问题之一的投标单位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公示;其投标(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部上缴县财政;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强化标后综合监管
合同签订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商务、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依法做好项目中标后的监管工作,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后监管办法。中标企业进场后,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要保证必要的驻场时间、精心组织施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中标企业依法履约,确保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招标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项目考核、考勤记录,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互通共享。
严厉打击非法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严格规范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行为。对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提出意见,报县公管委研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招标人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的方法和途径,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人员到位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互认共享。
十六、建立工程质量追溯制度
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工程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要求认真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十七、加强项目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对交通、道路、保障性住房、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工程验收应加强审计,尤其要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部分价款进行认真负责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
十八、严查腐败案件
监察机关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各行业主管部门均要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惩戒机制。对没有资格的挂靠企业和自然人,要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对因挂靠导致的司法纠纷严惩不贷,绝不手软。同时,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处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一查到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附:
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主 任:程修略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吴 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程效银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成 员:孙明峰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长城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郝继远 (县法院副院长)
王凤林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继成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廷飞 (县经委主任)
李少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马步林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高东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重点项目办公室主任)
刘 保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康 勇 (县安监局局长)
刘秋晓 (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张贺武 (县财政局局长)
马 静 (县审计局局长)
于 强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卫利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刁 超 (县水务局局长)
秦 勇 (县商务局局长)
王玉实 (县教育局)
马大庆 (县环保局局长)
王 辉 (县地震局局长)
王 军 (县卫生局局长)
宋冬杰 (县住建委副主任、房管局局长)
樊利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副局长)
陆 梅 (县公安局副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