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
闽财购〔2015〕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厦门除外)、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库办[2014]5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设区市财政部门(厦门除外)、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做好本级及县、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及时汇总相关信息,确保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完成信息发布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