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公共资源局〔2015〕1号
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蚌埠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我局制定了《蚌埠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7日
蚌埠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蚌埠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市重点建设工程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主体实施信用警示、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参与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前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
第四条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局)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失信信息的采集、核实、上报和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失信黑名单:
(一)在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公共资源局行政处罚的;
(三)在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除(一)和(二)以外的不良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按主体可以分为:招标人不良行为、投标人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
第七条 招标人不良行为、投标人不良行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市公共资源局责令改正但未被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以及评标专家从事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市公共资源局责令改正但未被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失信信息采集原则上每二个月进行一次。
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信息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程项目名称、失信行为类型、采集来源及依据等内容;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被列入黑名单,失信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程项目名称、失信行为类型、采集来源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局成立失信黑名单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对失信信息进行审核,对是否列入黑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失信黑名单在披露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公共资源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市公共资源局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失信黑名单将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等媒介上公布,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信用惩戒。
第十三条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期限为一年,所受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披露期限与其一致。
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在三年内再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经审查小组审查认定后,可延长黑名单披露时间。
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拒不履行市公共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黑名单披露期限为无限期。
第十五条 披露期限届满后,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由市公共资源局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提倡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活动过程中查询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 招标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公共资源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评标专家,五年内不得抽取。
第二十一条 对应列入失信黑名单而未列入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知情人可以向市公共资源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