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财购〔2015〕11号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三明市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明市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三明市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情形,并立足实际,讲究科学、合理和遵循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工作按本办法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采购单位的采购方式审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 10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变更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变更授权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采购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采购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采购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成立由单 位领导、单位分管领导和使用、技术、财务、纪检监察等内设部门组成的采购小组,明确采购小组成员职责。使用、技术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 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负责采购的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使用、技术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 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采购小组成员共同签字认可。为了保证采购效果,采购小组对拟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询价,并在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项目委托价(最高限价)。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或采购任务确定)后,认真分析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采购项目采购时间,确保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要求,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选择。因采购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拖延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九条 采购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政府采购专家或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采购专家或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采购专家或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或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采购专家或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和采购单位采购小组询价情况(格式见附件1)。
(四) 非采购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证明材料。
(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了提交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位以上政府采购专家或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二)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网面打印件并盖上采购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采购 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单位,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因公开招标采购两次失败的,采购单位除应当提供第十条(一)、(三)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流标(或废标)公告打印件(须盖上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公章)。
(二)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或质疑、投诉得到公平、公正解决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采购情况特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无法满足或者无法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及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做出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采购单位修改补充。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做出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采购单位。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采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遵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审批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采购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结果情况反馈表(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专家和专业人员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家和专业人员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查看附件
1.询价情况表
2.采购结果情况反馈表
3.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模板
4.二次招标文件变动报告
5.政府采购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