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2015〕32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设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29日
济宁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设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规定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信息核查、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资格申请,组织进行初步审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个人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予以变更完善。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评标专家应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按时参加培训、复审、考核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等不再适合担任评标专家的,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一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工程开标2个工作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标专家需求申请,注明所需评标专家的条件、数量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安排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于开标前2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和名单密封打印的方式产生。需要外地评标专家评标的,抽取外地评标专家的时间距开标开始时间应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抽取评标专家一般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进行,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保持通讯畅通,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及时作出回复,确认参加的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于评标签到时间提前两小时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假。如请假为非书面方式,应在一周内补交书面请假材料。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携带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出席评标会。
第十五条 所有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区后,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密封打印评标专家名单,核对评标专家身份,组织评标专家签到。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到达评标区或按照规定应予以回避的,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重新抽取相应数量的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对投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深专家或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评标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具体考核方法和标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末将评标专家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过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六)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书面(电子)资料或数据擅自带离评标区;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或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 参加山东省评标专家资格延续考试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干预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干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
(三)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评标专家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评标专家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严格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评标工作公正、公平、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