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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3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
政策法规

灵台县3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

灵政办发〔2014〕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市驻灵各单位,县城区街道办:

《灵台县3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2日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灵台县3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灵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农牧、林业、水保、农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行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办法中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煤炭、农牧、林业和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采购。

 

第二章 范围、规模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规模和标准:

(一)建设工程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

(二)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货物采购等单项估价合同低于30万元,且工程总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招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30万元以下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招标、投标和开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不进入有形市场,由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

第七条 公告信息由招标人组织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标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发包范围和要求、投标价计算、付款方式、材料供应、施工管理、招标方式、投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等。

第九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估算价的2%,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予以退还。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创造条件试行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合理低价中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高限价,合格的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指标,在不低于评标指标-5%(含-5%)范围内合格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作为中标价,相应企业作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 原则要求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但连续发布两次公告后合格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开标。

第十三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前必须组建监标小组和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口加盖密封章,开标会议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启。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函,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当场启封公布标底。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中标人选派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招标人通过项目化整为零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