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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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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象政发〔2015〕54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控制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部分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扩权的除外);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设备和材料;10万元以上的货物等,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批准的《象山县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实施意见表》,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不得擅自划分标段,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格禁止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原则上不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上述规模以上的项目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招标人、采购人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二、全面实行招标、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

分别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县统一的招标和采购文件范本,严禁招标人、采购人制作招标和采购文件时擅自修改范本的固定内容。分别制定涵盖各个行业、各项类别、各种规模的招标和采购具体操作细则,明确投标人资质、类似业绩、资信分、技术标评分等设置前提,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评委抽签办法,以及招标和采购文件审核办法,尽力缩小自由载量权,减少人为因素。施工项目原则上不设置技术标评分环节,确需设置的,须经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并取消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不断简化招标、采购程序

按照“简明文本、简化程序”的要求,实行一定规模以下、技术简单的工程招标技术标承诺通过制,投标人投标时不需制作技术标、不需提供非实质性要求的资料,只需在中标后补办。积极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网上竞拍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全面推广多个同类项目捆绑招标、批量采购制度,尽量减少招标、采购次数,降低招投标、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具体实施中,根据项目进度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统一填报采购计划。

 

四、切实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督查

每年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招标和采购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项目审批不完备、超越权限交易、项目肢解、擅自决定非公开招标和采购、招标和采购文件中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等问题。探索实施各单位纪检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对本单位招标和采购情况进行质询制度,每年抽查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估。根据检查和后评估结果,按照《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通知》(象政办发〔2013〕115号)精神,加大问责力度。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