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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丰县招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设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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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丰县招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设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公管局[2015]8号

 

各室、科、部:

 现将《长丰县招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设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 丰 县 公 管 局

                                              2015年3月16日

 

长丰县招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设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招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设定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县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其资格条件设定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应坚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符合项目需求、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对投标人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对其不良行为的要求,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其不接纳的具体条款,原则上确定为在三年内被市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含所辖县市区)限制准入的。

第五条  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交易业务经办人和审核人员应严格审查把关。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因项目履约所必要的特定条件,但应当与该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必须保证其合理性和竞争性。招标人应在项目申报时提出书面申请并阐述理由,经县公管局批准后实施,重大项目应报县政府批准。特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二)因保密、救灾、重大事项应急等需要而设定的资格要求;

(三)因行业管理的特殊性而设定的资格要求;

(四)市级以上(含)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

(五)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设定的资格。

凡属行业和部门特性的项目,应提供法定权力部门的规定文件。

第七条  对于特殊要求的项目资格条件设定,应先由项目受理部门及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一般项目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报主要负责人同意,难以确定的可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重大项目报请县领导审批。

第八条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在资格设定上必须以达到充分竞争为前提,严防“量体裁衣”。对于提高资质等级条件要求的,一般原则上只允许提高一个等级。 

第九条  资格条件设定时,因法定以及政策性条款不明确、难以确定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人可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听取专家意见,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资格条件设定的建议。对于专家认定后的资格设定条件应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由专家签字,对于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意见和建议的,应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汇总后提出修改方案,作为资格条件设定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公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