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水函〔2015〕390号
各市(州)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效率,现就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2〕1115号)精神,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已于2012年10月24日起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和省级行业部门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2012年10月24日以后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务部门负责。
二、 按照川府发〔2014〕62号文件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市(州)负责监管”的精神,经研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12年10月24日之前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各市(州)发展改革、水务部门应按既定的职责分工依法行政,全面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招投标资料备案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按照已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招标事项进行,并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以及行业规范标准,不得存在泄露保密资料、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并依据国家、省标准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格式、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商务条件等应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与履行合同紧密相关,并具有市场普遍性,不得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特此通知。
四 川 省 水 利 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