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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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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财发〔2015〕42号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市级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机构: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现就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采购文件中政策宣传内容的表述

为保持在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向供应商信用担保与融资政策宣传内容的一致性,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须知部分当中增加“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的独立条款,并将以下文字表述作为该条款的规定内容: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西安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为参与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具体联系名单附后)。投标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西安政府采购网(www.xazfcg.gov.cn)重要通知专栏和西安市财政局网站(www.xaczj.gov.cn)政府采购专栏中查询了解。

二、落实政策宣传中有关机制措施的要求

一是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信用融资的宣传,制定内部规范的机制措施,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分工,主动、全面、准确地向供应商宣传和解释政策规定。二是要按照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的政策规定,在采购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部分中增加供应商可选择以担保机构保函缴纳的表述内容,确保采购文件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的一致性。三是要将西安市财政局和西安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联系名单文本统一编制于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部分当中。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若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将影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正常发布。

三、报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项目的信息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项目的统计与管理,市级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机构应按照《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的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要加强对本单位办理项目情况的记录和统计,于每个季度完结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情况统计明细表(附后)报送至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本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或需反映情况,请及时向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反馈。(联系人:高曦 电话:87279670)

 

附件: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项目情况统计表

 

 

西安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