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政发〔20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9日
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市政、水利、交通和其他专业)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和拆除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
财政性投资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项目投资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具体包括:房建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成立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的审核,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实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规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该办。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县财政局、审计局分别负责国有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财政、审计监督;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建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制、发改、财政、审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组成的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第四条 完善委托招标管理机制,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
公开比选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委托招标。面向广西区内外公开比选6—8家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项目业主)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一比选。
项目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从上级或外地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参加评标的业主代表原则上不担任主任。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不得随意肢解或压低项目投资额规避招投标。招标事项核准后,按《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办理流程》(见附件)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根据投资额度分别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公开招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在特殊情况下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选择邀请招标。选择邀标的,招标人将招标工作方案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工程预算送县财政局审核,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招标控制价,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三)直接发包。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可以直接进行发包,建设单位为二层机构的须同时报主管部门同意;
(四)议标。议标仅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的及有其它特殊标准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招标人将招标工作方案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工程预算送县财政局审核,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招标控制价。
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发包以及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经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价(具有编制能力的业主可自行编制),并经县财政局组织评审后,按项目投资额分级审定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权限如下:
(一)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项目,其发包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报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三)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投资额不满200万元、乡(镇)政府自行建设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乡(镇)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五)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定;
(六)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重大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或县四家班子会议集体审定。
第八条 建立全县统一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交易平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均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公告和交易,同时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和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特殊情况需要到县外其它地方进行招投标活动的,由招标人(项目业主)书面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书面告知,征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有关规定载明对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方式、标准。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如“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一条 一般不采用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资人资格要求的内容必须在招标公告或竞标须知中事先公布。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统一进行出售。
第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不得查询投标担保情况;一般不组织集中答疑和集中现场踏勘。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须在本招标信息发布的相关网站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作出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其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项目,曾在该项目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项目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解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和相关网站上公布澄清(补遗);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四)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出具签收凭证,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调整的,应当附具详细的调整内容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
第四章 评标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评标:
(一)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进行评标。
合理低价法的确定办法:计算出全部有效投(竞)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将各有效投(竞)标报价与合理低价进行比较,把最接近合理低价的报价(含正负值)确定为第一名,依次类推排出各有效投(竞)标报价的名次;如果有效投(竞)标报价与合理低价的差额相等,报价低者排名在前。确定排名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排前三名经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的,评标委员会应书面报告县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小组同意。
(二)工艺简单,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三)需比较投标人的技术、服务等优势的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俗称“打分法”,把涉及到的投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无论采取上述何种评标方式,凡是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经济(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评标回避制度。与招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人代表参加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须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需组建清标工作组进行清标的,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在评标时发现有串通投标及围标等行为,一经确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对相应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合同,也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送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履约的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预算编制及评审的监管,对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评审单位和造价咨询、工程评审等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工程预算等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失信企业或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以及相关执业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依法依规作出惩戒处理;凡参与我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机构存在不良行为,列入我县招标代理黑名单,不再选定和委托其代理我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监理)设施配备标准。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体系,定期转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发布全州县中标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全州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