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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府办发〔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营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营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科学合理统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经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项目之日起至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用于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程建设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为当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及工程项目中本身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每年年初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依据县委、县政府审定的“三个一批”储备库中的项目向县政府提出当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按程序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审定。
工程建设费用的来源为中省市县财政投入、银行贷款、业主自筹。
项目管理经费来源为上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安排的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遵循“依法、节俭、高效、透明”原则。项目经费专项用于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项目前期经费原则上安排至项目业主单位,用于争取国家、省、市立项和县本级投资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需要,由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共同负责监督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绩效管理,县发改局负责具体安排、审核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前期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付委托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以及项目评审等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勘查、设计、编制、审查等费用;
    (二)支付进行资源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初勘、地形图绘制以及购买技术资料的费用;
    (三)支付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相关费用;
    (四)支付已列入政府性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公示、听证时发生的费用等;
    (五)其他必要的前期费用。
    第六条  工程建设费用范围按项目批复方案中明确的内容实施,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交通费。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二)差旅费。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会议费。用于项目检查验收或工程招标时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包括房租费、资料印刷费等;
    (四)培训费。用于项目管理培训时发生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交通费等支出;
    (五)项目及工程招标费。用于项目工程招标时发生的招标公告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资料费、公证费等支出;
    (六)资金和项目公示费。用于项目公示用标志牌(栏)的制作安装费、新闻媒体公示费等支出;
    (七)档案管理等项目建设管理中必要的其他支出;
    (八)项目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如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当年竣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  项目资金整合

 

    第九条  项目资金整合是对资金规模小、使用方向雷同、 建设目标相近的若干个子项目整合成一个项目群或大项目,把相互关联的多渠道资金集中打捆使用,形成一定的项目资金规模和集约效应,促进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十条  项目整合方案的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凡进行整合实施的项目均按照项目资金性质不变、投资方向不变、管理部门不变、管理程序不变、管理办法不变“五不变”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实施,确保项目整体效果。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申报、审批。需要申请项目前期经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竞争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及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取费依据,由县级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最高限价,报县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送签。审定后的项目前期经费单项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比选方式发包;特殊情况下经县发改局等监督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费用的安排。中、省、市安排的项目资金从其规定执行;中、省、市投资项目需县级配套的资金和县本级投入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特殊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申报,县级分管领导研究后确需安排的,报县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送签。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经费的安排。中、省、市安排的项目管理经费从其规定执行;未安排的又确需使用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和管理经费的拨付。使用经费总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县财政局一次性拨付。使用经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拨付。
工程建设经费的拨付按照营府发〔2013〕28号和营府办发〔2014〕34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十七条  严格报账凭证管理。项目经费报账时,除提供原始凭证等报账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申报、管理过程的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等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确保报账凭证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严格报账审核。项目经费报账时,要按照报账审核程序,严格审核报账凭证是否完备、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费用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对于报账资料不全、报账事项不明确或支出明显不合理的费用,不予报账。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核算、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经费、工程建设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等经费一并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额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项目经费分单位、分项目按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相关领导。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列支项目经费:
    (一)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
    (三)材料、手续不完备的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经费的;
    (四)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收费标准支付的;
    (五)超出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在不符合下达的计划内容的;
    (七)其他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要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单位使用项目经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核准的范围内,严禁截留、挪用和转移项目经费。对擅自截留、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一次性收回项目经费,并将依照有关财务规定和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