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5〕15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8日
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
为杜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主项资质或两项及以上总承包质资;
(三)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信誉、奖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者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设置超过招标工程规模和标准的类似业绩,或者设置类似工程规模和标准两项(不含)以上指标,或者设置两个及以上类似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者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在资格审查时要求投标人签定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先考察投标人后资格审查;
(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八)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要求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九)其它不合理条件。
二、禁止投标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施工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三、禁止招标人虚假招标,禁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
(三)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四)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七)约定招标结束后,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八)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四、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五、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计算机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者使用同一电子钥匙、软件密码锁等编制的;
(九)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禁止投标企业多头中标
投标人拟派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有以下情形属于有在建工程或多头中标。
(一)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参与投标的注册建造师同时在其它在建工程担任建造师(建筑未封顶或者工程量未完成80%,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中标;
(二)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参与投标的注册建造师同时又参与其它工程投标,且其它工程投标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公示在前,不得中标;
(三)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参与投标的注册建造师同时又持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证在其它工程投标中中标或在其它工程中已上岗的,应当在中标公示前,主动书面告知招标人和行业监管部门,并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得中标。
七、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项目施工未实行注册建造师负责制,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未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的财务未经注册建造师审批的;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八、禁止将承包的工程非法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规定未尽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依据本规定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予以处罚。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