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府发[2015]11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巩固市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两个意见、省政府5个规定与5个意见、市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59号)和《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60号),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操作
(一)规范工程招标审批行为
1.国家投资工程的招标核准应与项目的审批同步。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应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时,一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一并对项目的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2.备案类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招标核准。全市范围的备案类工程项目不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核准,项目业主应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发包。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议节庆活动、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应急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1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4.因特殊原因不宜采用电子招标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可采用非电子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规范招标代理选择
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改之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
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在川北、川中两个片区随机选定某一城市后,再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在川北、川中两个片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与备案
1.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将依法治理理念落实到严守招标投标程序和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上,严禁不按招标投标程序开展招标活动,严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障碍,否则一经查实,将移交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若政府投资项目需投标人具备两个以上资质的,应接受联合体投标。
3.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本行业内清单电子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
(五)规范进场交易行为
全市范围内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必须招标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它项目由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二、规范招标投标争议解决流程
(一)强化信息公开
1.加强招标文件异议信息管理。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地方予以答复,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否则造成的问题应做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应在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完整保存备查。
2.分类处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与普通答疑。招标人在收到潜在投标人的异议后,应对异议作出答复,若此答复涉及修改和补充招标文件内容的,需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以澄清、修改形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若答复只是对招标文件作出一般性解释,未涉及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内容的,则招标人只需通过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网上答复,而不需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修改。
3.中标公示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评标结果公示表统一制定,应包含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以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异议处理程序
1.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程序。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解退工作,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招标人自行负责。若招标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2.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投标人若对招标人答复的异议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三、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监管
(一)规范项目合同签订程序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应限定谈判时间,要求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发生异常的,应及时向中标候选人发出最后通知,确保30天内签订合同。招标人无法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缓解退投标保证金。若自项目开标次日起90日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招标人同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直接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二)规范压证制度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实施压证施工制度且不得更换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违反此规定的视为转包,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严格发包管理
严禁招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分期退还。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当形象进度达到30﹪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20﹪,当形象进度达到60﹪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30﹪,剩余50﹪的履约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后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或合同工期在1年以下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退还。
(五)加强项目审计
审计、财政部门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四、严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一)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全市国有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交易现场管理服务,做好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完善、运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统一交易场所的良好秩序。
(五)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标现场监督应按属地原则由各地相关监督部门负责。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