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霞浦县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霞政文〔2015〕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暂行规定通知》(宁政【2014】1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以下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我县政府采购目录:
1、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战略物资储备等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社会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事项。
3、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研究、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研究、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事项。
4、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宣传、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专业技术审查、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软硬件维护、技术业务培训、公众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事项。
5、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