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省直单位公务印刷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函〔2015〕177号
省直各单位:
2013年3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为省直单位公务印刷服务的企业至今已服务期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切实简政放权,经研究,决定取消对省直单位公务印刷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4月2日起,取消对省直单位公务印刷定点管理,原《关于省直单位公务印刷实施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3﹞200号)文件废止。
二、省直单位公务印刷定点管理取消后,印刷服务项目按照不同的限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三、2015年4月2日前按照定点印刷方式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需在2015年5月31日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录入工作,过期不予受理。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