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屏府发〔201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构建招投标领导协调机制
设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制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建设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和招投标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重大决策部署,会商处理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二、明确招投标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具体负责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县规划建设城管、农业林业、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协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三、落实财评意见修订制度
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会审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后,方可提交财政评审。项目业主根据财评意见对预算和清单再次修正完善,作为招标控制价依据。已经财政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的工程,一律不再重新评审。
四、建立重大项目会商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业主与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工艺、技术特别复杂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工程,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会商的,在招标前应报县公管办召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强化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深度
针对长期存在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问题,在保证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周期的同时,需加强前期工作质量评价和开展设计质量监督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外,减少和杜绝工程变更产生。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应当追究业主和勘察单位责任;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追究设计单位责任。以上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对勘察、设计存在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刚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