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修改、补充(二)的通知
广发改〔2015〕125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相关部门:
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经征求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我们对《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你们,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修改、补充(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务局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修改、补充(二)
一、对第一章“招标公告”的修改
1、固化5.2条的内容: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的地点为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广元市万源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C区本项目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固化第6条的内容: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二、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修改
1、对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部分内容修改:将“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提供入川备案登记证原件扫描件”修改为“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原件扫描件”。
2、对1.4.3条“限制投标的情形”的修改:增加内容□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3、固化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内容:(1)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有效证照原件到场开标,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2)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删除3.6条内容。
5、对10.1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内容修改:将“招标人支付。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上(下)浮动幅度( %),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修改为“招标人支付。( )”。
6、对10.4条“低于成本报价”部分内容的修改:将“(1)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80%和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废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修改为“(1)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0%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废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7、对10.6条“确定中标人”中“注(1)”的修改: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的修改
1、删除3.6条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
2、增加内容条款项(房建及市政范本为4.2.6条;公路水运和水利范本为4.2.7条):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对9.5条投诉的修改: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修改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的,其投诉不予受理”。
四、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授权委托书”中“注”的内容修改
将“注(3)”的内容修改为“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增加两条内容:(4)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