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延续的通知
明财购〔2015〕31号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保险于2012年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经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公开 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我市正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工作。为确保改革期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公务车辆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保险仍按上一轮定点采购办法延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承保单位,中标期限延续至公务用车改革结束,届时按车改涉及有关政策另行执行。具体统一保险险种、保险协议、保费计算、优惠费率和服务承诺等方面仍按上一轮定点采购办法实行。
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本通知后,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进行保险预约,由承保公司上门办理保险,开具保单和保单明细表。保 单要严格按签订的统一保险协议款项办理,各单位车管和财务主管人员应认真核对验证,并在保单明细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定点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协议做好车辆保险和优质服务工作,保费由采购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
四、几点要求
1.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车辆投保之机向承保公司索取回扣和赞助以及超过协议的附加要求;各单位车辆保险到期后应指定专门管理车辆的人员,负责公务用车保险有关 事宜,严格按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得到定点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条款,认真做好承保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除本次统一续标的六种投保险种外,玻璃单独破碎、救助、车身划痕、自燃等其他险种由各单位自行选择投保。
3.驻明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执行。
五、车辆统一保险是政府采购工作和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公务车辆的保险工作,本通知请尽快转知所属单位执行。
六、车辆统一保险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部 门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车 险 部 | 刘 健 | 经 理 | 8282729 | 13950918105 |
理赔中心 | 陈建文 | 主 任 | 8296316 | 13605978660 |
梅列支公司 | 王新峰 | 副经理 | 8288357 | 13806960201 |
三元支公司 | 傅绍敏 | 经理助理 | 8337697 | 13666968786 |
第一营业部 | 赖 力 | 副经理 | 8297016 | 13960562455 |
三明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