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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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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财综〔2015〕15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暂行规定》(宁政〔2014〕1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宁政办〔2015〕63号)、《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综〔2015〕1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15〕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各单位申报,财政审核、筛选,现将突出公众性和公益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批复给各单位(详见附件一),请各单位及时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 

    

  二、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对于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特别是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中满足公益性或公众性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对财政预算新增资金以及临时性或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和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分为购买服务目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服务类项目两类。 

  根据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限额和委托代理采购明确如下: 

  1.政府购买服务的限额标准 

  ⑴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金额起点执行。 

  ⑵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 

  ⑶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 

  2.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代理采购 

  ⑴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委托代理采购, 

  ⑵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委托代理采购。 

  ⑶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委托代理采购。 

  (三)请市直单位将购买服务合同与购买服务的评估验收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请市直单位与各县(市、区)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日和12月30日之前,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展表”(附件二),报送市财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30日